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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刘某退休后日子过得挺滋润,不仅常以走访朋友之便“旅游旅游”,还谈了一个40岁的“女朋友”黄某,但好景不长,2015年8月,被浦北县检察院以招摇撞骗罪起诉到法院,而报案的正是与其谈婚论嫁的黄某。
事情起因
黄某是浦北小江镇的一位三轮车女司机,年轻守寡,平时靠搭客赚点生活费。2014年3月份,黄某的三轮车搭上了从南宁来的刘某,当时刘某自称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处长,黄某见其身穿制服便信以为真。巧的是,当天晚上刘某又再一次搭上黄某的车,车上其跟黄某说想找一位农村老婆,黄某当场开玩笑说“你觉得我怎么样?”刘某随即称好,并对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攻势。黄某见刘某有身份有地位,有什么麻烦事也可以帮自己解决,便同意了刘某的追求,与其发展成为男女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曾多次以追债、做生意、办事为由向黄某借钱共计7000元(只借不还)。期间刘某还以其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处长,可以帮助释放黄某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妹夫为由,向黄某的妹妹索要“疏通费”、“宴请费”等共6500元。直到黄某妹夫已被释放,刘某以正在办理再次向黄某妹妹索要费用时,黄某等人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案件被送到检察机关,刘某一直辩称其对黄某是真心的,向她借钱也属于恋爱关系中出现的正常行为,而向黄某妹妹索要费用,也是出于亲戚间的照顾,想要帮助黄某妹夫出狱而已,其从未自称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处长。如果真如刘某所说,那么刘某借黄某钱财未归还的行为就属于民事行为,两人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属于民间纠纷,黄某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刘某也无需坐牢。但事实不容狡辩,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证实刘某说的是假话,其也曾在公安讯问笔录中坦言“我见她人好说话,想跟她恋爱骗点钱花花”,即使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也不能掩盖其骗取黄某感情进而诱使其交出钱财的目的,黄某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本案中,刘某身穿制服自称是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处长的行为属于冒称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该身份骗取黄某等人财物时,不仅侵犯了黄某等人的财产权,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因为刘某共骗取13500元,未达数额巨大,此时招摇撞骗罪重于诈骗罪,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这几年,各类骗局层出不穷,但不管什么类型的骗局,其所依赖的都是人们投机取巧、贪小便宜的心理。只要自身行得正,遇事多问问、行动多思考,依照法律做事,骗局便无处藏身。(北部湾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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