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属国家规定的专卖物品,其生产、销售均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但面对香烟差价利润丰厚的诱惑,广西浦北籍的张某伙同符某、池某、吴某四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跨省贩卖香烟。近日,经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上述四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至4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底起,被告人张某、符某、池某、吴某四人在没有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购销香烟,四人分别出资并约定平均分红,由被告人符某负责到灵山县武利镇、文利镇等地收购香烟,然后利用班车将用“灯饰”字样的纸箱打包好的卷烟销售到广东省广州市,被告人张某提供其叔叔位于浦北县北通镇某村委的住宅作为存放香烟的仓库。9月9日,被告人符某又到武利镇、文利镇等地收购了一批香烟存放在上述的仓库内,打算将这批香烟销售到广州市。9月11日,浦北县烟草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了该批香烟,经清点:硬盒中华88条、黄金叶(天叶)19条、双喜(软经典)110条、84软盒双喜(广州)380条,总计597条。经浦北县烟草局核算,该批香烟价值人民币960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浦检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