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高速公路时,施工路段的村民想拿到拆迁补偿款,提出安置等要求,因为条件没能被满足,他们便阻碍道路施工。12月28日,浦北3名男子为此付出了代价——他们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获十一个月至一年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浦北县检察院指控,今年1~3月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进驻浦北县寨圩镇平塘村委会兆龙村四组(也称磨塘村)工地施工以来,被告人苏某兮、苏某真、苏某森等人以项目部运输车辆压坏田地和路段为由,组织村民用农用车、摩托车、面包车多次阻碍项目部施工车辆通行。 经查,磨塘村道路属于政府扶贫项目,由政府出资3万元,村民集资0.5万元修建。被告人苏某兮、苏某真还以施工队影响村民休息为由,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4日酒后闯入贵合高速公路施工地点,阻碍施工并威胁和谩骂施工人员。 针对此,镇政府、村委干部及项目部组织人员多次与苏某兮等人协调通车问题。 2月2日,项目部与磨塘村达成协议,由项目部赔偿村民的车辆损坏费用并修复被毁坏路段。项目部及时履行协议,赔偿了村民车辆损坏费用,并用碎石平整好村道路面,在两边砌好挡土墙。后因苏某兮等人要求项目部将村道由原来的5米拓宽到6米,施工时占用到该村委白饭村村民田地,引发纠纷致使施工停止。 此外,苏某兮、苏某真、苏某森还提出将其红线外房屋参照红线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30万元人民币等无理要求。 苏某兮等人因提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堵路,项目部被阻工共计81天,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施工进度,造成直接损失共计826.63万元。 12月28日,浦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兮、苏某真、苏某森等为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高速公路修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作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