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一对经人介绍认识的“夫妻”,“结婚”两年后,由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因为结婚时的彩礼问题,双方上诉到法庭。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寨圩法庭判决“妻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4万元。
刘某和冯某二人于2010年初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刘某先后给了冯某彩礼4万元和1.6万元用作购买结婚物品。冯某用其中的1.6万元购置了一些衣物、被子等结婚用品。2010年11月,二人就“结婚”了,但只举办了婚礼,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相识不久,没经过充分的了解就匆匆“结婚”,“结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2年10月,刘某要求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和其父母返还彩礼4万元。但是冯某认为这钱是结婚时刘某送给自己的,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该有一半。庭审时,刘某主动放弃1.6万元,要求冯某及其父母返还4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冯某虽然已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但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他们的世俗婚姻无效。冯某及其父母声称4万元是刘某父母赠送给冯某的,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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