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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创] 社会保险“三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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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第一篇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一)登记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多证合一企业不需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企业营业执照即等同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社保经办机构已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仅需在首次为职工办理参保时提交相关材料变更信息。)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一)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篇 社会保险“三险”险种和缴费的构成
一、社会保险险种的构成
    社会保险的构成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本文只介绍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简称“三险”))。
二、社会保险“三险”缴费的构成
(一)缴费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部分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分别为16%和8%;
2、参加失业保险的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分别为1.5%和0.5%;
3、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至八类,缴费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同一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存在多种风险行业类别的,以高风险的行业类别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三)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计算,一年一定。职工应以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年度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新招职工已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下、上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每年由自治区统一公布)的60%和300%,职工本人的月工资低于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工资由六个部分构成(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四)缴费金额
缴费金额等于月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的缴费比例。
第三篇 社会保险“三险”待遇简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待遇领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1、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待遇计发办法
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最早建立时间为1996年7月。
二、失业保险
(一)待遇领取条件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在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待遇计发办法
发放标准: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月。)
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其缴纳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负伤、死亡的(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的致伤、致亡),其补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执行。
三、工伤保险
(一)待遇领取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待遇计发办法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级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18个月、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说明: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6、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7、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文所述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条例摘编,若有最新规定的,遵从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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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好好学学吧,以后万一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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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不是所有企业都帮交社保啊,清醒点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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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这小地方就这样了,你让端盘子的阿姨也给买社保?不可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1-5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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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乐民师傅 发表于 2022-1-5 17:52
不是所有企业都帮交社保啊,清醒点好不好

浦北这小地方就这样了,你让端盘子的阿姨也给买社保?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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