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叶富林等31人涉黑恶案的涉黑分子作伪证,2名男子被判刑
在扫黑除恶行动的强力打击下, 去年,经过二审判决, 叶富林等31人重大涉黑案最终结案。 日前,与此案相关的王某贤、王某远, 涉嫌为叶富林等31人重大涉黑案作伪证被判刑。
因涉嫌对叶富林等3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进行出庭作伪证,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贤、王某远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认定王某贤、王某远所涉的罪名成立,依法决定以伪证罪对被告人王某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远有期徒刑七个月。
叶富林等31人重大涉黑案庭审现场
王某贤、王某远同为浦北县石埇镇旺盛江村人,2019年1月10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叶富林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贤、王某远在无法确定张某是否参与聚众斗殴的情况下,仍然出庭作证,证明张某没有参与2008年10月9日合浦水库大坝聚众斗殴一案,企图帮涉黑组织成员张某逃脱法律的制裁。
2019年4月,张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后因叶富林等23名被告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案件于2019年10月21日,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贤、王某远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贤、王某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贤、王某远犯伪证罪的罪名成立。王某贤、王某远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于是,法院依法以伪证罪判处王某贤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远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提醒:
在诉讼中如实作证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虚假作证不但严重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危害司法权威,而且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建设。
(来源: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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