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下午18时左右,浦北县乐民镇高山村委的覃某在乐民镇青龙街“大石头”与人聊天,发现一男子走近自己停放的面包车处,并将钥匙插入车门锁扭来扭去。“抓偷车贼!”覃某一边大声叫喊,一边冲上去踹了两脚那男子。 覃某这一喊,附近的群众即刻围了过来,不断地用脚踢那名男子,那男子被踢得“哎哎”叫喊。这阵势也把覃某吓住了,“别打了!别打了,再打就出人命!”覃某拦住众人,并打电话报了警。 3月22日,覃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时,公安机关还抓捕了参与打人的李某、韦某、李某某3人,4月17日,4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查实,被打男子叫周某,灵山县人,被打后被送到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一直昏迷未醒,在这起群殴事件中,造成周某腰椎骨折和5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
据伤者家属反映,周某不会开小轿车,今年1月底周某在家里烧木炭取暖被一氧化碳中毒晕迷过,还在恢复中,案发当天,周某开摩托车到乐民一银行取钱,家属也想不明白,他为什么用摩托车钥匙去撬他人的面包车。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如果小偷正在实施盗窃行为,为了阻止小偷的盗窃行为,可以对小偷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因为盗窃不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只能在能够阻止小偷盗窃行为的范围内使用暴力。且需要在小偷盗窃行为实行终了之前进行。如果小偷盗窃行为得手了,并脱离了现场,即便再次遇到该小偷,也不可打小偷,因为此时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如果再打小偷,就是防卫不适时,不再构成正当防卫,就是犯法的。 公民抓住小偷后应当扭送到派出所,交给公安局处理。 如果对小偷进行殴打、罚款都是违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