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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王某某收受工程老板陈某某、宁某某等八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3万元,今日,由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发包相关工程及审批拨付工程款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陈某某、宁某某等多人在承揽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审批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陈某某、宁某某等人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23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担任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们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灵山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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