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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平常交易时一般会选在人少偏僻的地方进行,浦北县张黄镇一男子吕某却反其道而行之,直接在村委会门口小水塘旁边进行毒品交易,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48克,予以没收。
(图文无关) 2015年8月13日中午12时许,吸毒人员宋某毒瘾发作,打电话向吕某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在浦北县张黄镇某某村委会门口小水塘旁边进行交易,见面后吕某向宋某贩卖了一粒50元的海洛因。当日15时许,宋某再次电话联系吕某表示要购买50元的海洛因,两人再次约定到某某村委会门口小水塘旁边交易,两人来到约定地点进行交易时,被浦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吕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2粒(共净重0.4克),毒资50元,从宋某身上缴获疑似海洛因1粒(净重0.08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吕某及宋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经尿检,吕某检测结果为吗啡成分呈阳性。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扣押的毒品、毒资,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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