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近郊的5岁孩童小君在鱼塘边玩耍,不慎落水溺亡。小孩的监护人、鱼塘承包人和鱼塘所有者,谁来承担责任?1月18日,记者获悉,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特殊的身体权纠纷案,在有关小君的22万余元的赔偿费用中,根据过错程度,由鱼塘承包人邢某承担10%即2.2万余元,其他损失由死亡孩童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在以往的此类事中,子女溺亡,往往只追究所涉单位的防护和监督之责,对父母疏于监管却少有追究。这一方面由于父母刚失去子女,正处在悲痛之中,如果再追究他们的疏于监管之责,未免有些过于残忍。出于人道主义,很多案件往往只是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所涉单位的确在孩子溺亡事故中存在明显疏漏,其承担主要责任。
可是现实中,子女溺亡与父母的监管不力有着很大关系。一些父母往往意识不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对子女疏于监管,过于放任,导致悲剧发生。尽管在樟家水库或者泉水江边种植了花木等遮挡物,并且在沙场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可是这些措施并非万无一失,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这对父母明知道水塘存在危险,却放任孩子去玩耍,继而发生溺亡事故。父母疏于监管被判担责九是法律对监护人监护义务的明确和强化,更是对天下父母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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