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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报"家门"博白男子秦某违法停车,自称“我是林业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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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乱报“家门”吓人 判你登报认错

因违法停车遇上交警,博白籍男子秦某自称“我是林业厅的”并辱骂交警 林业厅起诉对方侵权,法院一审判决秦某要在《南国早报》等3家媒体向林业厅赔礼道歉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程浩楠)8月5日,28岁的博白男子秦某违法停车,自称“我是林业厅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自治区林业厅发布了声明“秦某不是该厅工作人员”,但仍未能阻止问题发酵。林业厅向法院起诉秦某,此案于12月2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11月30日曾作报道)。12月24日,林业厅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秦某在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等3家媒体上向林业厅赔礼道歉。

林业厅认为,秦某冒充林业厅人员身份,导致林业厅社会评价下降,名誉受损,所以要通过法律手段挽回名誉。12月24日,林业厅代理律师何耀雄告诉记者,当天上午,她收到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5日,秦某违章停车,面对交警处罚,声称自己是自治区林业厅的工作人员,并抢夺交警手机破口辱骂,还扬言要让交警全部下岗。事件发生后,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于8月6日进行了报道,秦某在该节目的直播过程中,微信语音留言威胁电视台……

另外,法院还查明,秦某系广西南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但秦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秦某作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使得社会公众对林业厅的评价有所降低,损害了林业厅的名誉,侵犯了林业厅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根据秦某侵权的行为方式、手段、场合及所造成的后果,林业厅要求秦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林业厅要求秦某赔偿律师费的问题,林业厅可以自行行驶诉讼权利,律师费并非秦某侵权导致的必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南宁电视台《新闻夜班》节目及《南国早报》上向林业厅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所需费用由秦某承担);驳回林业厅的其他诉讼请求。

12月24日,记者多次拨打秦某的手机电话,对方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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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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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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