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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料] 博白县学生“9·11凶杀案” 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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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曾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博白县王力中学学生三死二伤的“9·11凶杀案”,近日一审有了结果:凶犯庞志鸿,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心胸狭隘,凶徒失恋残杀3命
  2010年3月,被告人庞志鸿与被害人刘某漫(博白县王力中学学生,时年未满16周岁)认识后成为恋人关系,后双方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同年9月10日晚,因刘某漫未按事先约定到庞志鸿的住所,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刘某漫提出退回庞志鸿以前送给她的手机,叫庞志鸿到博白县城的“盛大网吧”取回。当晚19时许,庞志鸿在其居住的博白县城南兴小区路口一商店购买一把水果刀携带在身上来到“盛大网吧”,在网吧遇到庞某,两人一起寻找刘某漫,未发现。刘某漫的同学付某将刘某漫托付转交的手机交给庞志鸿,而庞志鸿不愿意接收。尔后,庞志鸿又与庞某一起到博白县人民公园继续寻找刘某漫,亦未找到。
  次日早上6时许,庞志鸿又到博白县王力中学路口守候刘某漫。6时40分许,刘某漫搭乘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王力中学路口下车往学校走去,庞志鸿追上刘某漫,要求刘某漫与他一起回其居住的地方,刘某漫以要上课为由拒绝,庞志鸿强行拉刘某漫上刚才搭乘的三轮车,并将刘某漫压倒在车的踏板上,刘某漫大声呼喊求助。路经此地的王力中学学生庞韬、梁罡鸣、林永发、张闰博,闻声赶过来上前掰开庞志鸿的手,拉刘某漫下车。庞志鸿即从身上拿出水果刀,朝刘某漫捅刺,事后经法医检验,刘某漫身上有22处创口。见状,庞韬、梁罡鸣、林永发、张闰博勇敢地冲上去与庞志鸿搏斗,庞志鸿挥刀乱刺。同是王力中学学生的何桂源、钟志强、冯光显见状,也先后加入与庞志鸿搏斗。庞志鸿用刀先后将庞韬、钟志强、梁罡鸣、何桂源刺伤,刘某漫当场死亡,庞韬、钟志强送到博白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凶犯庞志鸿逃回其在博白县城南兴小区的居所,之后潜回到大垌镇凤坪村老家躲藏,后在逃跑到松旺镇时被抓获。
  法庭说法,杀人者被判死刑
  法庭上,就凶犯庞志鸿的上述犯罪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问题,公诉方和凶犯庞志鸿的辩护律师就该争议焦点开展了激烈的舌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志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凶犯庞志鸿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则认为:第一、凶犯庞志鸿购买的刀具是用来自杀的,不是用于杀人,庞志鸿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对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是在相互争夺刀的过程中无意造成的,庞志鸿对死亡无法预见,庞志鸿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被害人刘某漫在与庞志鸿谈恋爱过程中,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第三、庞志鸿是初犯,偶犯,且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院对庞志鸿判处无期徒刑。法庭综合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认为,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庭均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庞志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三死一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凶残,社会影响恶劣,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最严厉惩处。
  最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对凶犯庞志鸿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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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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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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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没文化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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