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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一银行储户银行卡被他人复制,银行被赔偿储户存款8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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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浦北县一银行储户卡中有13878.35元存款。今年1月4日,在南宁被他人用复制卡分六次利用ATM机取走存款13700元,同时扣除手续费149元。2011年1月5日,原告发现存款被他人取走后,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案件尚未侦破。另原告在浦北县另一银行小江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同日在同一地点也被他人在ATM机取走其中存款5965元。
       案件发生后, 储户将银行告上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已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未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致使取款人能轻易取款,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原告的借记卡凭密码取款,其有义务妥善保护密码,密码被泄露,原告对其密码的保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20%的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1079.2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钦州市人民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储户与银行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借记卡的作用,是便于持卡人存取款。作为金融机构,其给付义务在于通过营业柜台或ATM机,向储户及时支付相应的款项。金融机构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当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金融机构的附随义务,主要表现于对储户在存、取款的过程中,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对于ATM机,虽然多数情况下,不在营业柜台的范围内,但其是作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一种延伸,是金融机构所设立,必须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设置风险提示,尽到告知义务,及时发现或排除影响持卡人安全的隐患。本案中,从双方对取款录影的质证,可以看出,取款人并不是被上诉人,且其所持之卡,并不是通常所使用的银行卡,说明该ATM系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否承担责任,则必须看双方是否存在着过错。被上诉人所持借记卡,设置了密码,存款被盗,应当存在密码泄露的情形。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如果取款人没有取得密码,是不能取款的。基于上述的分析,被上诉人在对密码的保管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上诉人所设置的ATM机,未能识别真假卡,致使取款人能轻易取款,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而被上诉人负次要责任。

  对于银行主张应当中止审理本案的情形,二审法院认为,尽管本案因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不影响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赵子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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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如果这样子的话,还有谁敢在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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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钱放到银行不保险,还是今朝有酒今朝醉,月光一族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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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哟,告得赢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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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银行如此不安全谁还敢存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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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我觉得银行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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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现在的银行非常不安全
我就遇到过钱被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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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寄钱要身份证,存钱也要身份证,就是取款不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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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这年头,什么都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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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如果该银行败诉,下次有钱就存这个银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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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在本地都难跟银行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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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是哪家银行?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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