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网友在浦北同城网发帖《某镇医院院长开会讲生育保险基金不再补发,有什么依据吗》,我院高度重视,现作如下回复: 网友发布的内容与我单位生育津贴实际发放情况不相符。 根据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014年12月印发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社保政策汇报》(一)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一)生育津贴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二)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我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缴交及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如下:1、生育保险费缴交是单位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缴交,个人不需要缴交。2、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是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我单位后,我单位将该生育津贴全部用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浦北县白石水镇卫生院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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