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5595|回复: 2

[案 件] 【以案说法】私架通讯设备充当电诈中介 两男子被判刑!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直接访问本页内容
发表于 2024-5-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钦州
60ef28513d8a44dfb36dfec21b647a4e.jpeg
      明知使用电话卡架设GOIP进行诈骗属违法行为,仍铤而走险协助电诈人员实施诈骗,酿成大错,最终身陷囹圄。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韦某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初,被告人马某富在某手短视频软件上了解到设GOIP设备可以获利。同年5月11日、12日、15日期间,被告人韦某宏、马某富和马某旺(未成年)明知使用电话卡架设GOIP进行诈骗属违法行为,仍然使用个人手机及电话号码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信诈骗人员进行诈骗。期间,由马某富在某手短视频软件上接单并对接诈骗分子,韦某宏、马某旺提供手机卡用于拨打电话。三人经电诈人员线上指导用两台手机进行无线通话,其中一台拨打上家提供的被害人电话,另一台与诈骗分子QQ语音通话,随后将两台手机靠近以让电诈人员与受害人通话实施诈骗。打完电话后由马某富对接上家收款,三次共获利1045元。2023年5月12日,韦某宏伙同马某富使用电话号码为19*****9676的手机卡架设GOIP设备帮助电诈人员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38765元。2023年9月14日,被告人韦某宏、马某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宏、马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某宏、马某富在共同犯罪中是其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说法】随着群众反诈意识不断增强,国内电信诈骗反制手段不断提升,境外诈骗团伙衍生出通过寻找第三方作为犯罪工具,提供语音电话转接服务,以实现“人机分离、远程操控”,通过第三方电话中转,将境外电话伪装成境内电话,降低受害人的警惕,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然而,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落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触犯法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5-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这些傻子,钱不是那么好赚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5-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钦州
这几年电诈宣传那么多,还有人不怕死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浦北同城网 ( 桂ICP备14007640号-2 )

GMT+8, 2024-5-20 03:23 , Processed in 1.170676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pbtcw.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