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配合检查还辱骂、袭击辅警 浦北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拘役五个月 当前正值在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浦北县官垌镇一村民李某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出行不佩戴口罩,不但不配合防疫监测点工作人员检查,还出言辱骂、威胁、恐吓,甚至袭击依法履职民警,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最终触碰法律红线,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浦北县法院运用远程庭审系统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涉疫情妨碍公务罪一案
2020年2月19日上午10:00,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运用远程庭审系统,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涉疫情妨害公务罪一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院自2月14日判处的钦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后,钦州市第二起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彰显了该院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贡献法院人的力量,以实际行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被告人李某正在接受法庭审判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浦北县官垌镇政府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官垌镇加油站公路边设置防疫监测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12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途径该监测点时,因不佩戴口罩且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现场工作人员将其拦停检查,但李某拒不配合。在现场依法执行职务的官垌派出所辅警黄某遂暂扣了李某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李某见状便对黄某进行辱骂、威胁、拉扯,用手打掉黄某的执法记录仪、扯掉黄某的警帽扔到地上,又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威胁黄某,以威逼、恐吓黄某归还被扣的摩托车钥匙。后李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严重阻碍了黄某等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袭击依法执行疫情防控事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持械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行经过防疫监测点时,因不佩戴口罩且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现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将其拦停检查。李某不但不配合检查,还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袭击依法执行疫情防控事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面前,战时状态,人人都是战斗员、人人都是宣传员。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抗击疫情战争中,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紧急措施,旨在遏制疫情蔓延,减轻疫情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健康,也是每位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自觉理解和配合防疫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战。
(来源:浦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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